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将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实行20年了,这条法律一直被法庭误读。
二审诉讼中一般都有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诉讼请求跟一审法院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可以或者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一审法院如果不主动出庭或不被通知出庭,意味着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不会被支持,因为不可能让不知情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很少被支持。而20多年来,从没有听说过一审法院作为第三人参加二审诉讼,这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包庇行为。如果,一审法院出庭参加二审答辩,就可以在二审庭审中发现一审法院是否依法审判和是否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这是二审法院所不希望看到的。对法院自身不利的法律,法庭从不去遵守,而这样又会纵容一审法院违法审判、枉法裁判。
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如果发生上诉,则一审法院应当在二审出庭,为自己在一审中的审判行为辩护和答辩,辩护、答辩不力,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撤销一审裁决,如果发现枉法裁判行为,在二审中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涉及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公民、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在二审中应当积极的主张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对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在一审中将作为被告,出庭答辩,这是法律规定的。那么,对一审裁决不服,一审法院怎么能就无动于衷了呢?怎么就成了局外人了呢?所以,对一审裁决不服,一审法院在二审中至少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出庭答辩。
一审合议庭成员出现不同主张,最后以二比一通过裁决书,则不同主张的合议庭成员在二审中将分列为不同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原告主张的合议庭成员在二审中将以原告方第三人的身份出庭。
一审法院作出了一审裁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却不出庭答辩,不敢担当,但一审法院胸有成足,一审裁决在二审中很少被撤销,历来如此。即使在一审法院不出庭的情况下,一审裁决在二审中被撤销或被改变,也违背法理,因为没有经过一审法院的辩解,审判丧失独立性。
上诉方在二审中提出撤销一审裁决,而作为新出现的辩方(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却不出庭答辩,在一审法院不出庭答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裁决,岂不是部门保护主义?二审形同虚设,走过场。
一审法院在二审中不出庭答辩却能得到有利的结果:一审裁决被维持。所以,二审程序根本不严谨、不公正,存在重大的缺陷。
一审法院在二审庭审中对撤销一审裁决的诉讼请求答辩、辩解、反驳有力,合理合法,得到二审合议庭的认可,才能被维持,否则被撤销。一审法院在二审中出庭答辩,不违反法律,同时也符合法理。
对于行政诉讼,在这一点上并不是法律的缺陷,而是法院对自身不利的法律不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并没有将一审法院作为第三人排除在外,所以一审法院在二审中是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庭为自己的一审裁决辩护、答辩的。